2024年4月,东宁市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对淼淼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淼淼的伤不构成伤残。李法官和村里的干部一起给淼淼的妈妈打去了电话。得知结果后,淼淼的妈妈同意调解。提出除了之前要求的医药费外,淼淼在长春疤痕修复的费用,包括期间产生的住宿、路费等,一共花费1.8万余元,这些钱她希望大伯家一次性付清。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被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等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予以尊重或执行。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全面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充分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正因为如此,不管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了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但是,为避免不停止执行可能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给相对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应当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