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2月11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市南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某、胡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m6手机网页版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410广弘星l
虎野生种群数量恢复性增长
2024/08/02 推荐
8177贡康士829
让知识产权更好支撑创新发展(人民时评)
2024/08/01 推荐
400林江祥pp
第33届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目录
2024/07/31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