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合法、自愿前提下,可以对各类行政争议开展调解,实现定分止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化了调解在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的运用,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书具有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准确把握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在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涉争议磋商协调、释法明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对处罚金额作出调整变更,既保障了申请人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又解决了行政处罚过罚不当的问题,取得了解决纠纷、修复生态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举三得的效果。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被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等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予以尊重或执行。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全面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充分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正因为如此,不管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了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但是,为避免不停止执行可能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给相对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应当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