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印刷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3日,公司印刷设备为一台海德SM52印刷机,徐某系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为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作出009号、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印刷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印刷公司、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印刷公司、徐某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印刷公司、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印刷公司账户被查封,徐某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印刷公司、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监督结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提请抗诉通知书后,组织了专家研讨,经研究认可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拟自行纠正行政行为,希望检察机关促进化解。为减轻诉累,及时回应企业关切,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座谈会,搭建行政和解平台。促成印刷公司、徐某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执行,行政机关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并解除失信、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印刷公司、徐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双方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决定终结审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