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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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司空友鸣t
测你能挡住手机的诱惑吗?
2024/09/27 推荐
1240聂初睿457
为什么12306买票不一定先到先得?12306回应
2024/09/26 推荐
765邵琴树kh
学校禁止学生自行带牛奶,入校前挨个查包,教育局「正在核查」,学校此举是否合理?这暴露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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