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敲诈勒索是一个主观故意的行为,明明知道对方没有撞我,现在要去讹诈他,想从他身上来赚取钱财,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扶的问题上,是不乏敲诈勒索行为的,需要去判断是不是主观故意的,是不是有用要挟恐吓的方式去让对方来交出钱财,强迫对方,从而实现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他有主观上和客观上的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衡量。如果确实能够证明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对这样的行为应该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不但对本人进行惩罚,也发挥法律的一般预防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的功能,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依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既可以纠正与案件相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又可以纠正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出的执法共性问题,且行政复议意见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企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下,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行政行为职责,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完善裁量基准和改进执法的建议,强化了行政复议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行”的效果,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实践意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