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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因脑瘫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重度肢体残疾二级,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靠父母扶养。自2006年起,徐某被纳入重度残疾人管理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2021年12月15日,徐某及其监护人收到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内容为因为徐某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且享受低保期间购买经济适用房政策,徐某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自2022年1月起停发徐某最低生活保障金。当月底,某区民政局向徐某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决定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原告黑龙江某医药公司与被告辉南县某药企签订了销售合同,由原告在黑龙江省销售被告生产的药品,协议有效期为3年。为了保证销售独立性,原告向被告缴纳了30万元市场保证金,被告保证及时供应原告药品,原告需提前30天向被告提出供货申请。原告支付了保证金后,被告却迟迟未供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拖延发货。见此情况,原告通过网上立案程序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保证金。
监督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召开案件专项讨论会议,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研究。某区检察院分析了近三年企业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案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召开磋商会,就规范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达成一致意见。某区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快速查办衔接机制,就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争议磋商、联合执法等方面予以明确,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合力。对涉及企业腐败的刑事案件,无论起诉与否,某区检察院将依托该机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第一时间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加大对企业腐败案件中的行贿人员以及相关企业的惩处力度。会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根据检察意见书和磋商讨论情况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五条,对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规定及河南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印发《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徐某属于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员,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无须单独立户便可申请纳入低保范围。某区民政部门将徐某及父母的收入、住房作为三口家庭共有予以平均计算,认定徐某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条件而停发,不符合规定。而且,在某区民政局停发徐某最低生活保障后,徐某已单独立户,符合申领低保的条件,徐某向某区民政局申请时仍遭到拒绝,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