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危害性极大。本案中,在黄某祥的指使下,黄某与黄某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通过该文书所确认的虚假债权参与分配A公司申请法院拍卖黄某房屋所得的执行款,降低了A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比例,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此,甘孜县法院认为,罗某某系何某某乙妻弟,其虽非何某某乙近亲属,但罗某某正是基于其与何某某乙的姻亲关系,利用何某某乙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施了为相关建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使相关建筑商通过不正当手段承建案涉工程,该事实表明罗某某与何某某乙具有密切关系,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莫某某甲虽不是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影响力的人,但却与具有影响力的密切关系人熟悉并共谋获取不正当利益,即莫某某甲与罗某某熟悉,共谋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共同犯罪论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