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qy88千赢国际网页手机登录2023更新内容
运用全新的功能,让使用更加安全便捷
网友评论更多
110尚琬艳t
新华社评论员:回答时代之问,携手大道同行
2024/07/12 推荐
4658夏侯旭政451
“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超93%分配给中西部地区(新数据 新看点)
2024/07/11 推荐
722颜艺东hr
德力股份: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为1300万元至1900万元 同比扭亏
2024/07/10 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