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NG·28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英国某大律师出具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查明报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对两份查明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最终采信了维某公司提供的英国法律查明报告。该院认为,首先,根据维某公司提供的查明报告所载明的判例规则,当合同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不一致时,则不存在法院适用默示条款填补合同漏洞的空间。在《分销协议》已对“最低价值”的含义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生某公司主张可适用英国合同法上的默示条款并基于商业目的将生某公司购买的附件6以外的其他产品价值计入“最低价值”,缺乏法律依据。生某公司在2020年度所购附件6中的产品未达到50万美元的标准,维某公司依约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其次,根据英国法院相关判例规则,守约方默示放弃合同终止权利应有明确行为及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维某公司已放弃终止合同的权利。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生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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