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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萧见过三皇五帝。一直以修仙者的身份活在世上。山中无日月,世上以千年。等到林萧闭关醒过来的时候,住的地方成为向往第六季的拍摄地点。黄小厨:林爷爷,这是顶级大红袍!林萧:什么顶级的,这些都是不入流的货色,你想要随便摘。子枫:林爷爷,这是你栽种萝卜?这明明是人参,这根须有两米长······林萧:这玩意儿吃不完,我经常拿来喂鱼。·······直播间一片震惊,原来这世上真有修仙者·····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年来,网络上吐槽歌曲抄袭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网友将两首歌曲剪辑在一起,仅凭听觉上的相似性,而非专业的音乐分析或版权比对,就断定某作品抄袭了另一作品。这种“空耳鉴抄”引发了广泛讨论。如何判断歌曲是否抄袭?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原告董某某作为曲作者,对甲歌曲享有著作权。董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乙歌曲抄袭了甲歌曲的副歌部分并获取了巨额收益,被告某短视频公司将抄袭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使用并获取巨额流量等收益,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短视频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甲歌曲曲谱享有著作权,无权提起诉讼。甲歌曲的旋律缺乏创造性且过于短小,不能认定构成作品,甲、乙两歌曲在副歌部分对应的旋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短视频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某传媒公司辩称,其与李某某系经合法授权制作和使用乙歌曲的曲谱,对乙歌曲的制作及使用没有任何过错。短视频公司使用乙歌曲音乐片段系依据传媒公司的合法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乙歌曲与甲歌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剽窃。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制作及使用乙歌曲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不影响甲歌曲的正常使用,未侵害甲歌曲相关权利。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及短视频公司均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金额均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董某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甲、乙两首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该案中,甲歌曲在网站上的作曲署名为董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董某某为甲歌曲的作曲者。法院表示,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仅作非实质性改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复制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即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曾研究、 复制对方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有研究、 复制对方作品的机会)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该案中,涉案两首作品部分小节单纯从听觉上确会使听众产生具有相似性的感觉,但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结合其在相关段落的整体情况、其在相应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体的呈现方式综合判断。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单位,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或相似,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将甲、乙两部音乐作品进行比对,两者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董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依法惩处网上蹭炒热点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相关犯罪。当前,社交平台的传播特性使得部分用户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形成“流量至上、唯利是图”的歪风邪气,滋生出各种炒作乱象。有的人为了博眼球、引关注、蹭流量,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假冒新闻事件知情人混淆视听,制造虚假舆论热点“带节奏”,让不少网民不堪其扰。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对于无底线蹭流量,甚至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江明贤忆起,曾经有位对大陆抱有很深成见的台湾朋友,2005年和他一起到北京参加研讨会。“我们下飞机后乘车到中国美术馆,对于沿途所见,他说,‘这不是我想象的(大陆)’。并说以后还想多来大陆,有活动要通知他参加。”江明贤笑道,“可见交流是很重要的,要(亲眼)看一看。现在两岸不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民间都应该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