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形。行政复议机构查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人主动提交《监测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满足原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涉案工程施工单位因与申请人存在经济纠纷,在满足验收规范的前提下,拒绝配合申请人组织竣工验收,导致申请人无法组织竣工验收。该项目系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旨在解决辖区各水厂污泥处置困难问题,关系民生保障,相关部门均要求申请人尽快投产使用。申请人遂先对设备进行调试,被申请人认为该调试行为系交付使用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秋前的西宁市各社区热闹非凡。在祁连路西社区外的广场上,人头攒动好不热闹。长条桌凳已经摆好,家家户户相聚在这里。人群中,一位胡子花白、头戴民族圆帽的大爷引人注目,他手中的勺在大锅中翻捞着,旁边的阿娘不时把切好的蔬菜往里添加。这位年逾70岁的大爷,被街坊亲切地称为“熬饭阿爸”,在旁帮厨的妻子,则被称为“操心阿娘”。逢年过节,祁连路西社区都会举办“百家宴”,不同民族的邻里们从楼栋里走出来,开开心心地一起做饭吃饭、载歌载舞。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