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3银河印江县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该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瑾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瑾职务侵占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瑾向被害单位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瑾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某瑾具有上述相关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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