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事情源于2023年9月下旬的一天,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青川乡的老于带着收割机到达自家承包的稻田时,突然发现要收割的水稻少了一亩,一头雾水的老于只能四下打听。经过打听,老于得知是地邻小张收走了这一亩稻田。因为小张也是承包的土地,对土地四至还没有完全记清,认错了地块,这才错收老于的水稻。事实已经形成,老于家确确实实有损失,老于提出由小张赔偿自家稻田损失1000元。然而,小张虽然认可误收水稻的事实,但却不认可赔偿金额,提出只能把种子钱和肥料钱给老于,双方对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赔偿问题僵持了一年之久。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