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某甲供述称,罗某某通过何某某乙的秘书何某某甲给相关领导打招呼、安排接待之类的方式,就认识了一些县委书记、县长,通过吃饭、喝茶等,这些县领导也知道了罗某某与何某某乙的亲戚关系。在与白某某合作之前,罗某某就安排莫某某甲与白某某谈过合作的事宜,主要是由罗某某和莫某某甲负责找项目,然后交给白某某实施,白某某按照绿化工程15%、市政工程12%的比例给莫某某甲和罗某某“点子费”。另外,甘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代某某(另案处理)将渠县工程项目情况告知莫某某甲和罗某某。罗某某找渠县的领导要到项目后,再由代某某将项目交给蒲某某、李某某等人承建,莫某某甲负责对接性事务。罗某某、莫某某甲与代某某帮助蒲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承建“渠县渠城长德商贸城至东门码头截污干管建设工程项目”“渠县渠城原华中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渠县文峰山片区棚户区宕渠大道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等三个项目。罗某某、莫某某甲因上述工程通过代某某收受蒲某某、李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28.60万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