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对于许女士介入其婚姻的说法仅为其主观猜测,不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而文章、视频在网络上的公开传播,导致许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为侵害许女士的名誉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要求李女士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向许女士公开道歉,并向其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等损失8000余元。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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