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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威严庄重的法槌声响起,一场别开生面的特殊庭审拉开帷幕。朗县检察院与县法院联合举办“检法同行共护成长”模拟庭审活动。在县法院第一审判庭,来自朗县中学的9名同学分别以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书记员等身份陆续出场,以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为素材进行模拟庭审。“模拟法庭”完整还原了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宣判等审判程序,庭审过程环环相扣,俨然一场真正的庭审正在进行......检察官、法官全程参与提供专业法律知识讲解、深度释法说理和庭审流程指导,帮助现场的“小检察官”“小法官”迅速进入角色、融入剧情,沉浸式接受法治熏陶,让抽象的法律知识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更加生动入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日前,在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推进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张玉卓强调,到2029年在中央企业集团和各级应建董事会的子企业全面建立科学、理性、高效的董事会,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更好履行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新责任新使命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2023年6月24日至7月3日,申请人某新能源公司在厂区露天堆放塑料吨桶,因未及时检查到吨桶上盖未完全密封叠加连日降雨,造成桶内废乳化液跑冒滴漏至地面,少量废乳化液混合雨水通过厂区雨水井排放口流入河道,导致厂区西南侧河面存有部分油污。事发后,申请人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将河面油污全部清理完毕,主动减轻了环境危害后果。后某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出具《快速鉴定评估意见书》,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总计为17294.6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为14288元、应急处置费用3006.6元(申请人在应急处置时已自行支付)。被申请人浙江省某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案件线索后依法立案调查,认为其泄漏的油污污染已经影响河面水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60万元。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