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业银行股权相对分散不同,非银机构股东数量相对较少,股权较为集中,很多非银机构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股东数量不到5名,实践中很难做到由不同股东分别提名董事、监事。非银机构也不直接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融资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货币经纪等特定领域或聚焦服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在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非银机构结合实际、建立简单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也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通知要求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加强协作,按照最小必要原则,采用“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开展数据核验服务,并为移动支付平台核查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提供参考。鼓励试点城市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适时向全国推广。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