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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黄金城集团 | 2024年09月25日 11:20
黄金城集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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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微专业的“微”无论是从时间要求还是内容安排上,负担都相对较小,契合了年轻人的工作生活节奏以及追求速度和效率的心理。而且,从上文中高校微专业的举例不难看出其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的灵活性和多元化,比如,内容可以从科学技术到情感教育,形式可以从单一的校内授课转换到联合外部企业共同培养等,有利于专业的广度延展和深度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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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有什么规律可循,又要达到什么目标?景汉朝指出,从改革内容看,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历程,从计划经济时代交易少、纠纷少、案件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司法体制改革也呈现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脉络,这一轨迹与逻辑,是对司法改革规律性认识的生动阐释,完全体现了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司法改革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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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临近,在出行需求旺盛、公共交通车票紧张的节假日,不少人开始选择租车自驾的方式,租赁纠纷偶有发生。 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车纠纷案件,王某通过A公司平台与B公司首次成功租车后,与杨某相识,王某第二次租车时便与杨某进行私下交易,未通过任何平台或公司。租车结束后,杨某拒绝退还押金,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杨某之间的口头租车合同合法有效,杨某应退还押金。 私下交易后,被告拒绝退还押金 9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3年8月,王某通过A公司网络平台下单租车,王某与B公司通过A公司平台签署了《汽车租赁合同》,后杨某添加王某微信,提供取送租赁车辆服务,合同实际履行完毕。 2023年9月,王某通过微信联系杨某询问再次租车事宜,并表达租车路程远,费用太高。杨某回复平台价格高,通过其租车费用更低。9月底,王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押金10000元、租金1400元。10月,王某还车后要求杨某退还押金,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王某起诉要求A公司网络平台、B公司、杨某退还押金。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2023年8月,王某在与B公司通过A公司线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因取送租赁车辆与杨某添加了微信好友。前述租车合同履行完毕后,王某与杨某线下商讨,并达成了口头的汽车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将车辆归还后,杨某应将押金退还王某,且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存在需要扣减押金的情况,也未对押金金额提出异议,故王某要求杨某返还租车押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平谷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官提示:租车时应签订详细的书面车辆租赁协议 在庭审中,王某主张杨某为B公司员工,亦称杨某代表A公司,但王某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主张。王某与杨某沟通过程中,杨某称平台价格高,王某明知与杨某的交易并未通过任何平台,且杨某并未表示其是B公司员工。 王某曾有过线上租车并签订合同的经历,对汽车租赁流程应有一定的了解,王某与杨某交易时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租金及押金也并未交到B公司或A公司,在使用车辆时亦未核实车辆行驶证,该笔交易产生的风险不应由B公司、A公司承担,故王某要求B公司、A公司返还租车押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平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消费者应谨慎驾驶租赁车辆,在租赁汽车时,应尽量选择正规、合法的租车公司,综合比较各家的租赁形式、租金、押金、车况等情况再做决定。车辆交接验收时,不仅要对车辆外观进行验收,还要对车辆的基本性能等进行检查,对租赁车辆的必要证件和保险进行审核,避免后期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纠纷。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编辑:夏侯薇勇责任编辑:尉迟行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