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院依法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播放了证人的通话录音,查明被告确定企业名称的真实时间晚于原告发布人工智能产品的时间,与其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一致。承办法官严肃告知被告应当遵守诚信诉讼义务,并释明了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在事实面前,被告最终承认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使用技术手段篡改了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时间。案例5:2024年5月27日,上海市松江区公安机关接到一公司经理李某求助称,其公司员工疑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经了解,该公司财务总监熊某当日收到一条微信好友申请,头像和姓名均为其公司老板。添加好友后,对方以老板日常说话语气与熊某聊天,后以支付货款为由要求其向指定公司账户转账498.6万元。熊某想起公安机关反诈宣传中“转账前要当面或电话确认”的防范提示,并未仓促转账而是立即致电公司老板。因多次未联系上老板,熊某遂将相关情况告知李某。随后,公安机关协助熊某与公司老板取得联系,成功拆穿骗局,避免公司遭受财产损失。经查,熊某公司电脑近日中了木马病毒,诈骗分子通过木马病毒逐步摸清公司人员和经营情况,伪装潜伏后伺机实施诈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