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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7日,原告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没有获得赔偿到牛庄法庭起诉。承办人与原告家长沟通得知,原告的父亲是一位盲人,为女儿受伤一事非常着急,法官立即安排向被告姜某在沈阳的住处送达开庭材料,并及时与海城市公安局望台派出所民警沟通了治安案件处理的过程。随后被告表示想到望台派出所与原告和解,最终在法庭与派出所的联动配合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赔偿款即时履行完毕。
2020年5月7日,为完善机制,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等8部门会签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企业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利用财物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破坏市场秩序、侵害竞争者和消费者权利、危害企业信用和社会公德。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个案办理为切入口,深入分析刑事案件反映出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通过磋商推动建立护企快速查办长效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及时查处“害群之马”,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同时,针对涉企刑事案件反向衔接缺乏法律依据,涉罪被不起诉人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向同级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做好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的“后半篇文章”。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