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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农业农村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出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完善验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达到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且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把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补充耕地主体要落实后续培肥管护责任,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
2022年1月30日,《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获中央批复同意。这意味着浙江率先探索的行政执法领域改革更进一步,成为全国唯一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浙江将健全完善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构建全方位的监管执法协同体系,按照既定目标,打造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形成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改革成果。
2022年1月30日,《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获中央批复同意。这意味着浙江率先探索的行政执法领域改革更进一步,成为全国唯一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浙江将健全完善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构建全方位的监管执法协同体系,按照既定目标,打造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形成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改革成果。
(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耕地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并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