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大量的各个层级的政府规章,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相较法律法规更加具体、细致和直接,主动审查充分体现了国务院领导全国行政机关工作的宪法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解读称,专项审查是及时清理特定领域的法规文件、提升审查工作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及时发现特定领域或局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这些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立法,但数量众多,并且能够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认为,之所以要将立法权和文件制定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确保国家出台的每一部立法、每一个文件都是“良法”。只有具备良法的前提,后续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裁判才有意义,这也是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初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