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平台建设为基石,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区级、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现已建立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6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71个,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站点智慧终端配备,将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到基层,让百姓可以便捷地获得服务,提升司法惠民效率。依托“12348青海法网”平台,主动公开全区各村、社区法律顾问联系电话,有效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案涉行政处罚存在事实定性不准、处罚裁量不当的问题,遂向被申请人释明,被申请人同意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修正并允许申请人分期缴纳罚款,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落实监督职能,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一是案涉行政行为仅凭销售发票即认定产生违法所得147万元(实系应收账款,因货物被查交易取消尚未产生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属事实定性不准;二是并无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要求被申请人围绕事实和裁量因素进行调查、固定证据,避免出现推定事实的情形;认真审查相对人的申诉,发现有错误的主动改正。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意见书落实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