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yh86银河国际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正确适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关于听证的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但是,何谓“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行政复议人员根据司法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医疗纠纷类行政复议案件专业性强、诊疗后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较大,有的案件还需要引入鉴定程序对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司法鉴定。因此,该案有必要通过组织听证,由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行为作出程序等进行举证质证和陈述意见,以便更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案结事了。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该款与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相似。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当面向申请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发现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予以整改,能够更有效地回应、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利益诉求,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该项规定,支持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对申请人种植的莲藕于每年食物匮乏期被绿头鸭侵食造成损害的事实予以确认,而绿头鸭作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收录动物,因保护绿头鸭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行政补偿。申请人提交的案涉“国家赔偿申请”实为行政补偿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向申请人作出释明,申请人表示接受。
本次洽谈会设置京津合作案例发布、协同清单发布、合作项目签约、重点领域供需对接和产业园区宣传推介等环节和内容。活动现场发布了《京津国家级优秀孵化器及科技成果对接清单》《服务“京数津算”算力交易产品清单》以及京津产业合作、协同创新、金融赋能等方面典型案例集,充分展示了京津两市在加强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等方面的成效和前景。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一定的判断权。这就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更为积极主动考虑各种事实和法律因素,判断是否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当然,停止执行应当遵循一个底线,即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