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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计法》修改是以统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党的二十大确立了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需要统计部门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制定、进程监测、成就评价、国际比较和趋势预测等提供高质量统计数据和高水平统计服务。此次《统计法》修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紧紧围绕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方面作出重要制度性规定,必将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统计支撑。
水利部针对5省市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同时,要求相关水利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密切监视台风移动路径,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强化值班值守、会商研判和信息报送,科学精准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全面落实水库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突出抓好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灾害防御,全力做好台风暴雨洪水防御工作。
(一)坚持分级分类,扎实做好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知法是守法的前提。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厚植统计法治思想根基。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习教育,积极推动将新修改《统计法》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内容,持续推进“统计法进党校”,确保“关键少数”学习贯彻常态长效,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组织者、推动者带头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要着力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习教育,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精心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组织开展贴近大众、生动活泼的统计普法系列活动,积极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新修改《统计法》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探索出的重要经验。新修改《统计法》着力强化党规国法及不同法律规范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协同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统计监督重点任务,新修改《统计法》立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统计造假、干预统计工作以及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应当承担责任的6种表现,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这些修改,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统计造假等违纪违法问题系统施治的衔接贯通,极大提升了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