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是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姜某柏、高某中系M公司股东,高某中任公司总裁。赵某与姜某柏、高某中及上海鹏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M公司向赵某增发价值400万美元的新股,姜某柏、高某中应保证收到增资款后两个月内完成以赵某名义对M公司的增资,确保赵某成为M公司新股东及董事、享有股东权利与董事职权。上海鹏某公司为姜某柏、高某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随后,赵某依约将人民币3304万元汇款至指定账户。2002年4月9日赵某获得M公司股权证明一份,高某中在“总裁”处签名。2002年4月18日、5月22日,高某中召集电话会议分别通过增资提案、修改公司章程决议。2002年5月23日,M公司召开特别股东会议,决定选举赵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截至2002年4月5日的M公司股东名册上,赵某被列为“已缔约,但尚未签发股票”的股东。后各方就赵某是否具有M公司股东身份产生争议,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柏、上海鹏某公司、高某中返还人民币3304万元、支付利息及相应罚息。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鼎盛指出,因滴滴出行平台“实付价与预估价不符”的行为,消费者在选择出行服务时,无法准确地了解到实际将要产生的车费,从而导致消费者被不准确的预估价所误导,即消费者是在价格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决策,未能在知情的情况下行使选择权。这种价格的不一致性,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价格的真实知情权,进而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只有消费者在真实、全面地了解商品、服务及价格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从而选择满意的商品或服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