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披露,9月的一个凌晨,16岁女孩乐乐(化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当日凌晨2点下班后,她通过打车软件叫了一辆出租车,途中却遭遇出租车司机的强制猥亵。乐乐称,上车后司机便将车门锁上,并主动与其搭讪,还将手搭在她的腿上。乐乐虽然进行了反抗,但夜深人静,加之恐惧害怕无法逃脱。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司机在行驶途中对乐乐产生非分之想,20多分钟的车程多次实施搂抱、亲吻乐乐等猥亵行为。该司机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此,甘孜县法院认为,罗某某系何某某乙妻弟,其虽非何某某乙近亲属,但罗某某正是基于其与何某某乙的姻亲关系,利用何某某乙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施了为相关建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使相关建筑商通过不正当手段承建案涉工程,该事实表明罗某某与何某某乙具有密切关系,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莫某某甲虽不是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影响力的人,但却与具有影响力的密切关系人熟悉并共谋获取不正当利益,即莫某某甲与罗某某熟悉,共谋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共同犯罪论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