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研发了某人工智能产品,该产品发布以来,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了该人工智能产品名称,且双方的经营业务类似。原告认为重庆某科技公司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其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诉求重庆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企业名称、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夏某等人有一整套获取“号农”信任、骗取“号农”账号的流程。首先,夏某等人会在各社交平台佯装正规公司以免费领取网红头像、照片的名义吸引“号农”添加对接微信号,之后在微信中发布有偿租借微信账号的广告,约定先付定金,租期满一个月后再支付余款。“号农”获得定金后,便向夏某等人发送登录密码,夏某等人获取密码后随即修改密码,并把“号农”拉黑,不再支付尾款。得到账号后,夏某等人再组织将账号卖给网络诈骗团伙收取高额好处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