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危害性极大。本案中,在黄某祥的指使下,黄某与黄某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通过该文书所确认的虚假债权参与分配A公司申请法院拍卖黄某房屋所得的执行款,降低了A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比例,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就此,蒲某某证言称,2013年蒲某某通过代某某介绍,借用了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渠县渠城长德商贸城截污干管工程,当时的“点子费”是28%。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是莫某某甲和罗某某,罗某某是当时省住建厅厅长何某某乙的小舅子,莫某某甲是给罗某某跑路的。项目大概是2014年6月竣工,项目结算金额最后是2000多万元,总拨付了1700多万。某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先扣除管理费,再把剩下的资金转给蒲某某,3次共转了1700多万。蒲某某将与代某某约定好的28%的“点子费”转到代某某指定的其弟弟戴泽军的账户上,一共转了3次“点子费”。第一次转了200万,第二次转了80多万元,第三次转了190多万元。三次共通过戴泽军的账户向代某某转了500多万元的“点子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