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这一问题,198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健全了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制度,规定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在以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常向相关部委负责人提出询问,主要是注重了解情况,不限主题,也不作事前安排,随机性比较强。相关部门负责人答复方式也比较灵活,大多是当场予以答复,遇到难以答复的,会后则直接向提问者本人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曾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有准备、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询问,无疑提高了询问的质量,增加人大监督的实效和力度,是对过去“询问”的具体发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