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适用情形,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一定的判断权。这就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更为积极主动考虑各种事实和法律因素,判断是否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当然,停止执行应当遵循一个底线,即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介绍,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两项专项行动,不断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