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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数字检察优势,深挖彻查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类监督线索,在涉军造假领域开展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时,应重视数字检察工作,关注行为人冒充军人身份的主要目的,结合案件本身特征及所获取的数据信息,通过所搭建的涉军造假大数据监督模型,在相关领域开展数据碰撞比对,形成常态化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深入挖掘案件中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实现“从模型到个案”的法律监督落地,进而实现涉军造假类案诉源治理。
(三)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防范措施。针对本案反映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对象由具体个人转为企业、由传统的冒充军人与他人恋爱交往、骗取财物扩展到骗取军人待遇等新特点,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当地人武部门和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当地人武部门已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军地协作,联合宣传涉军法律法规及如何准确识别军人身份等涉军类常识,落实普法责任。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军人入住酒店情况进行了摸底核实并对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了相关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2021年2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战士赵某、王某等人驾驶巡逻艇在某海域军事禁区内执行巡逻警戒任务。当天8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超与其堂弟驾驶载着违规渔具的自制小快艇擅自闯入军事禁区。战士赵某、王某对郑某超两人表明军人身份后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郑某超因担心违规渔具被查扣,立即将小快艇掉头逃窜规避检查。8时50分许,该小快艇被巡逻艇截停,战士王某登临检查。郑某超为阻止检查,多次对王某推搡、拉扯,致使其落入海中。战士赵某随即对小快艇实施控制,并将落海的王某救起,郑某超则趁两战士不备跳入海中逃跑。随后,郑某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某、谭某、刘某某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7月1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余某某、谭某、刘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12月14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