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巡回审判是我国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很重要的一个举措。尤其是在那些交通不便、人烟稀少、偏僻边远的地方,那么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深入群众、到群众中去、到乡村中去,经常采取当即开庭、当即调解、当即宣判、当即结案的方式去处理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这个案子就完全可以用巡回审判的方式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而且这个案子它本身还涉及到是亲戚之间。如果用巡回法庭的方式去审判实际上当地的村民就可以看到,原来法律是提倡维护亲戚之间、邻里之间的和谐;同时也有一个教育作用。在本案中,由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和解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终止行政复议。至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行政争议也获得实质性化解。然而,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执法共性问题,比如对违法所得定性不准、行政裁量考量不全面、法制审核程序缺失等,未能从源头上给予解决和作出防范,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未能充分全面实现。基于这一考虑,行政复议机关灵活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在双方当事人和解而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准确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全面纠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复议案件所反映出的执法共性问题,有力促进了相关领域执法水平的提升。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