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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查明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多个判例,股票质押的设立一般通过签订股票质押协议的方式进行,结合《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和质押登记行为,应认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已就合同约定的雷某公司股权设定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押记)。根据美国纽约州《商业公司法》第911条(公司财产的抵押或质押或担保权益)“委员会可以授权对公司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权益进行任何抵押或质押,或设立担保权益。除非公司证明书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无需股东投票或同意即可批准该行动”之规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就其新某公司股权提供担保已通过了董事会决议,且无证据证明某(香港)科技公司持有的新某公司股权证明书存在其他限制性规定,应认定某(香港)科技公司已就其所有的新某公司股权设定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该院判决支持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要求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由被告方承担域外法查明费用等诉请。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是保障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准据法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规范依据,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当准据法为域外法时,不论该法律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获取还是当事人提供,相关域外法律材料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充分辩论、发表意见。在案例一赵某与姜某柏、上海鹏某(集团)有限公司、高某中及美国M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存在异议的域外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当庭查询核对,充分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并邀请法律专家发表意见,最终消除了各方异议。
2019年5月,杭州某信息公司向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由某(香港)科技公司、何某涛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和保证合同均约定纠纷解决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某(香港)科技公司与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分别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和《质押协议》,为前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其中,《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标的是某(香港)科技公司持有的雷某公司股票,雷某公司系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质押协议》约定质押标的是某(香港)科技公司持有的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新某公司的股份。《股权质押合同》约定适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质押协议》约定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某(香港)科技公司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办理了雷某公司股票的质押登记。后因贷款逾期,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起诉杭州某信息公司还本付息等,并要求对某(香港)科技公司质押的雷某公司股权、新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AI+文旅”主题赛是在中国文化和旅游部指导下举行的全国性主题赛事,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与旅游业深度融合。该赛事围绕文旅产业发展、技术创新,聚焦“人工智能+”“算力要素”“数据要素”等领域设置赛题。具体来看,大赛设置五个赛题,分别为“沉浸式实景展演视听融合控制”“文化和旅游展演电脑灯智能跟踪”“基于VR技术、AI技术、数字孪生技术的仿真剧场”“文旅实景大尺度异形投影融合及展演体验灯光创编”“艺术资源智能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