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暂停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如果继续执行行政处罚将直接导致申请人保障区域内的污泥无害化治理工作中断停滞,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要求合理,遂报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为全面查清案件,行政复议机构组织住建、水务、财政等相关部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咨询专家、学者、律师意见,认为申请人在工程未竣工验收情况下予以使用,构成违法行为,但案涉工程项目已达到验收标准,申请人行为系先行调试相关设备,且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人立即停止了安装调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遂向被申请人发函进行案件风险提示,建议被申请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并主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机构协调推动下,被申请人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避免了申请人因受处罚影响征信无法开展特许项目经营而遭受年经济损失3700余万元。申请人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该案中,上诉人实际观看了演出,因观看视线有遮挡,其现场观看体验确实受到了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故法院难以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由此,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于法有据。然被上诉人的行为确实构成履行瑕疵的违约,一审法院根据不同票价的座位受影响的实际情况,采用阶梯式的退款比例,酌情确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退款的金额,并无不当,数额亦属合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