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2月11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市南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某、胡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多元关联电子数据,精准锁定犯罪行为人。本案敲诈视频曝光、敲诈信息发送均以远程方式实施,沟通作案手法多通过Telegram等境外软件,无法直接关联到本案被告人。为此,检察机关以被害人收到的敲诈信息为突破口,引导公安机关找到被雇佣发送敲诈短信的人员,并通过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串联到付款人王某某。经讯问、询问,最终查明王某某伙同他人摆拍视频、找人曝光视频、雇人发送敲诈短信的犯罪事实。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