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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切关怀、殷切期望,让广大航天工作者增强了自信心和自豪感。大家表示,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大力弘扬追逐梦想、勇于探索、协同攻坚、合作共赢的探月精神,在不懈追求航天梦的新征程上接续奋斗,为建设航天强国再立新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
行政复议机构力求通过协商化解争议,但因双方就补偿金额争议较大而未能成功调解。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对区域内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的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职责,应就绿头鸭对申请人的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即便无法完全还原当时情况,亦应基于实际栽种亩数、莲藕产量、绿头鸭活跃时长、莲藕市场价格等事实对损失情形加以综合判断后作出相应补偿决定。但被申请人虽在补偿决定中载明“综合某家庭农场种植情况、财产损害程度、藕池管理责任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作出以下补偿决定……”字样,但未能提供证实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未经充分调查核实,径行作出补偿金额3万元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某家庭农场作出国家补偿的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被申请人安排召开听证调查会,邀请相关专家对种植情况、损害程度、管理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后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的功能,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依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既可以纠正与案件相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又可以纠正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出的执法共性问题,且行政复议意见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企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下,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行政行为职责,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完善裁量基准和改进执法的建议,强化了行政复议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行”的效果,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形。行政复议机构查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人主动提交《监测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满足原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涉案工程施工单位因与申请人存在经济纠纷,在满足验收规范的前提下,拒绝配合申请人组织竣工验收,导致申请人无法组织竣工验收。该项目系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旨在解决辖区各水厂污泥处置困难问题,关系民生保障,相关部门均要求申请人尽快投产使用。申请人遂先对设备进行调试,被申请人认为该调试行为系交付使用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