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甘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代某某(另案处理)将渠县工程项目情况告知莫某某甲和罗某某。罗某某找渠县的领导要到项目后,再由代某某将项目交给蒲某某、李某某等人承建,莫某某甲负责对接性事务。罗某某、莫某某甲与代某某帮助蒲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承建“渠县渠城长德商贸城至东门码头截污干管建设工程项目”“渠县渠城原华中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渠县文峰山片区棚户区宕渠大道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等三个项目。罗某某、莫某某甲因上述工程通过代某某收受蒲某某、李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28.60万元。4月,江海区检察院以黄某权与黄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江海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黄某祥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追捕黄某祥到案。5月,江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权、黄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在庭审过程中,二人均供述系受黄某祥的指使作案,他们只是起到充当“演员”在民事诉讼中“出镜”的作用。目前,二人已自愿认罪认罚,深刻忏悔自己的过错,还通过家人“喊话”在逃的黄某祥归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