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甘孜县人民法院介绍,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罗某某、莫某某甲接受白某某、王惠夫妇的请托,为白某某、王惠夫妇在承建项目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罗某某找渠县的领导要项目,要到项目后莫某某甲和白某某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招标事宜。白某某、王惠夫妇先后中标并承建“2010年渠县城区行道树及绿化苗木采购”“2012年国道318渠县段及望石路渠江大桥东桥头至××乡××村××道××及服务(第4标段)”“2012年渠城东城生命通道318国道城区段道路及管网改造工程”“2012年渠城东城生命通道318国道城区段绿化景观改造工程”等四个项目。罗某某、莫某某甲因上述工程收受白某某、王惠夫妇财物共计人民币734.40万元。他称,罗某某是其舅子,其利用何某某乙任达州市市长和省住建厅厅长的影响力,在达州渠县“串工程”挣了钱。为了感谢何某某乙,罗某某给何某某乙的儿子买了汽车,为何某某乙支付了诺德壹号和中建华府的房款。何某某乙一直认为罗某某做不了多大的事,不会给何某某乙惹多大的影响,就让他自己去做,所以虽然意识到罗某某在利用何某某乙的影响力在达州串事情,还是没有明确给几个渠县领导提出反对意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