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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某、谭某、刘某某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7月1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余某某、谭某、刘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12月14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为合理确定国防和军事利益损失费用,廊坊市院、三河市院会同中部战区军事检察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召开案件研讨会,就本案国防和军事利益损失费用计算情况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协调相关部队出具了军事资源损失证据材料,为检察机关计算国防和军事利益损失费用提供了合理依据。同时,因军事装备具体损耗情况涉及军事秘密,无法由第三方机构评估鉴定,致使军事资源损失证据材料证明力相对较弱。为此,中部战区有关部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指派两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为检察机关后续起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依托涉军造假类大数据监督模型,实现监督线索全口径管理。检察机关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梳理相关刑事案件,筛查出42本已查实的假军官证信息,将假军官证使用记录数据与民航客运登记数据、铁路客运登记数据、限制消费人员数据等进行碰撞比对,经研判形成涉假军官证刑事犯罪线索、冒充军人逃避执行限制消费措施的民事执行监督线索和骗取军人专属优待政策的行政监督线索共计27条。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商请当地部队定期在机场开展专项纠查工作,并同步与军事检察机关开展军地协作座谈,将“涉军造假”专项监督纳入军地协作台账。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某生破坏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案发后,许某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许某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生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军事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以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许某生赔偿被害军事单位损失827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