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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6日18时许,王某宁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某村持石头将张某茹头部砸伤。经鉴定,张某茹伤情为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8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宁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9年3月26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张某茹各项经济损失103129.13元。王某宁不服提出上诉,张某茹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提出上诉。2019年5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裁判生效后,王某宁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张某茹向金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7日,金州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宁存款13700元。2019年11月25日,因王某宁无可供执行财产,金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加强行刑衔接与军地协作,依法移交案件线索。魏某某涉案线索系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武部发现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人武部、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方联合会商研判,认为该案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建议侦查机关及时提取魏某某交易记录、抖音店铺后台数据等证据,并通过对交易数据的分析锁定魏某某上家系周某某,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魏某某、周某某开展社会调查,全面掌握二人工作状况、家庭环境、社会关系等,并对抖音店铺经营方式、营业状况进行分析,了解涉案原因,深度剖析社会危害性。鉴于二人案发前经营活动基本正常,售卖涉案军服时间较短,无违法犯罪前科,社区表现记录良好,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对二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判决采纳。
被告人魏某某、周某某均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销售许可。2023年5月至6月,魏某某通过微信与周某某联系购买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由魏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抖音店铺进行销售,周某某从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处购买仿制作训服、作训帽、迷彩标识等并打包发货。经查,周某某共向魏某某出售仿制21式作训服等军服900余套,21式迷彩帽等军帽600余件,臂章、胸标等标识500余件,销售金额达26万余元,违法所得1万余元。魏某某将上述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29万余元,违法所得1.9万余元。经鉴定,查获的物品均为现制式军服(仿冒军服)。案发后,魏某某、周某某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