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365体育入口
365体育入口
如果这个世界没有神话,所谓的传说都是虚构的,人的一生就这么平凡的度过。你觉得可惜么?不甘么?执掌天地造化,重演万古洪荒,开创盛世神话!我要这千秋盛世,万载神话,自我而始!
9月27日,在充满青春活力与书香气息的江苏省清江中学珠海路校区,100多名师生代表共同见证了全省首家建设在校园内的见义勇为主题园揭幕。江苏省清江中学党委书记陈欣,淮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陈志勇,淮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范青,副理事长、秘书长陈虎出席活动,江苏省清江中学党委副书记陆延礼主持仪式。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微信交易纠纷案件,体现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力。9月29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该案中,买方通过微信向卖方购买海蛎子苗但未付款,卖方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起诉。 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构成有效交易证据,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应履行付款义务,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法院:微信记录能完整体现双方的交易过程 新京报记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从李某处购买海蛎子苗,欠货款没有给付,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而李某的证据主要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将司机每次向张某送货的车次、海蛎子苗数量、单价,以及将张某指示的其他收货人的相关送货信息发送给张某,并定期根据双方微信记录整理账单,拍照发送给张某,张某对李某发送的送货及对账信息从未回复。 诉讼中,张某认可送货信息的部分微信,其虽未予回复但可以视为无异议,但张某主张,微信留言记录中载明的给其他收货人的送货与其无关,该部分货款不应由其支付,并抗辩称,对账单系李某单方自行制作形成,其不予认可。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习惯系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往来沟通,亦无书面的货物交接单据。李某通过微信将每次向张某交付的海蛎子苗数量、单价及向张某指示的其他收货人送货的具体信息均发送给张某,并根据送货、付款情况定期将自行整理的对账单发送给张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能够确认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是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沟通,微信记录能完整地体现双方的交易过程,包括货物的数量、价款、送货时间,并在微信中进行了对账。 交易过程中,张某对李某发送的送货微信记录和对账单均有能力在收货当时进行核实验收,并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但未在微信中有异议表示,也未提交任何曾提出异议的证据。诉讼过程中,张某亦表示其对部分微信未持异议,即视为认可,故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有意识保留能够确定双方交易习惯的证据 法官提及,信息化给市场交易带来便捷和效率的同时,也导致很多传统的交易模式发生变化,随意性增大,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难以举证,事实认定难度加大。例如,长期合作的买卖双方之间,往往存在较长周期中的多笔交易。由于越来越便捷的信息化通信方式,很多人没有签订并保留规范的书面合同,更没有一一对应的发货、收货、付款等书面留痕,这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严重隐患。 对此,法官建议,买卖双方均应做到有意识地保留能够确定双方之间交易习惯的证据,有意识地区分各笔交易的履行,定期进行对账,及时进行结算,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卖方应注意保留各笔货物的交付、验收等相关证据,例如,向买方及时发送货物发货、交付的凭证并要求买方予以确认,及时向买方发送账目、核收货款并保留相应的证据等。买方如对货物交付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则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将货物数量、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及时反馈卖方,避免证据因时间过长,或未进行妥善固定和保存导致实体权利受到损害。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
本次音乐节通过上海广播电视台旗下全媒体矩阵、喀什地区12个县市融媒体中心、全国数十个省区市的媒体矩阵同步直播,各地观众均可感受此次星空音乐节。同时,通过音乐节文创市集、音乐节特别包机、“喀什爱心支教行”等活动,大大拓展了活动外延,通过融媒传播展示喀什文化旅游资源和建设成果,搭建沪喀两地文化润疆成果的展示平台,进一步推动喀什地区多元化消费场景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