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保障民生、服务群众法治需求的实效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便民为民原则,通过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援助、案前调解等,妥善办理涉及民生福祉、关系群众生活的行政复议案件,赢得广泛认可。比如,案例4“周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变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行政复议“端口”前移,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力推动行政争议在案前化解,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案例6“某工程公司不服天津市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面对继续执行行政处罚将直接导致有关区域内污泥无害化治理工作中断停滞,影响重大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依法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推动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民生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的功能,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依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既可以纠正与案件相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又可以纠正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出的执法共性问题,且行政复议意见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企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下,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行政行为职责,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同时对行政复议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完善裁量基准和改进执法的建议,强化了行政复议监督的“后半篇文章”,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行”的效果,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实践意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