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巡回审判是我国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很重要的一个举措。尤其是在那些交通不便、人烟稀少、偏僻边远的地方,那么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深入群众、到群众中去、到乡村中去,经常采取当即开庭、当即调解、当即宣判、当即结案的方式去处理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这个案子就完全可以用巡回审判的方式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而且这个案子它本身还涉及到是亲戚之间。如果用巡回法庭的方式去审判实际上当地的村民就可以看到,原来法律是提倡维护亲戚之间、邻里之间的和谐;同时也有一个教育作用。二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调解新机制,保障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同的法律效力,积极推动以调解方式更快捷结案、更有效解决纠纷。比如,案例3“某新能源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将处罚金额从60万元变更为20万元,取得了解决纠纷、修复生态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效果。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