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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蒲某某证言称,2013年蒲某某通过代某某介绍,借用了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渠县渠城长德商贸城截污干管工程,当时的“点子费”是28%。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是莫某某甲和罗某某,罗某某是当时省住建厅厅长何某某乙的小舅子,莫某某甲是给罗某某跑路的。项目大概是2014年6月竣工,项目结算金额最后是2000多万元,总拨付了1700多万。某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先扣除管理费,再把剩下的资金转给蒲某某,3次共转了1700多万。蒲某某将与代某某约定好的28%的“点子费”转到代某某指定的其弟弟戴泽军的账户上,一共转了3次“点子费”。第一次转了200万,第二次转了80多万元,第三次转了190多万元。三次共通过戴泽军的账户向代某某转了500多万元的“点子费”。
据“徐州体育”消息,靖飞与各市就体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交流,征求了各市对《淮海经济区深化体育协同发展合作协议》及《首届淮海经济区运动会筹备方案》的意见建议。各市对徐州市体育局牵头拟定的《淮海经济区深化体育协同发展合作协议》《首届淮海经济区运动会筹备方案》给予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淮海经济区十个城市地缘相近、人缘相亲,区域联合举办淮海经济区运动会是四省十市积极响应国家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合力推动区域体育事业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协同联动的重要抓手。
对此,甘孜县法院认为,罗某某系何某某乙妻弟,其虽非何某某乙近亲属,但罗某某正是基于其与何某某乙的姻亲关系,利用何某某乙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施了为相关建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使相关建筑商通过不正当手段承建案涉工程,该事实表明罗某某与何某某乙具有密切关系,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莫某某甲虽不是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影响力的人,但却与具有影响力的密切关系人熟悉并共谋获取不正当利益,即莫某某甲与罗某某熟悉,共谋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共同犯罪论处。
他称,罗某某是其舅子,其利用何某某乙任达州市市长和省住建厅厅长的影响力,在达州渠县“串工程”挣了钱。为了感谢何某某乙,罗某某给何某某乙的儿子买了汽车,为何某某乙支付了诺德壹号和中建华府的房款。何某某乙一直认为罗某某做不了多大的事,不会给何某某乙惹多大的影响,就让他自己去做,所以虽然意识到罗某某在利用何某某乙的影响力在达州串事情,还是没有明确给几个渠县领导提出反对意见,